信托机构代理信用签证业务
信用签证业务是信托部门向客户提供的一种信用保证服务。在经济生活中,由于企业间的经营方式日益复杂,交易范围迅速扩大,企业往来很难了解每一个交易对象的经营状况、支付能力及资信情况。为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经营风险,企业在交易中常常要求购货单位提供信用担保,以保证购货单位按期足额地支付货款。因此,信托机构开办信用签证业务,为客户提供各种信用担保。
信托机构在接到客户提出的信用担保申请后,可根据客户要求和对客户信用状况的审查结果,分别提供不同的信用签证担保:
1.监督付款。信托机构在承担监督付款保证后,按合同负责监督购销双方执行签订的交易合同,监督供货方按时、按质、按量发货和购货方及时付款,不负担其他经济责任。如果购销双方分处异地,则要由双方所在地的信托部门共同参加签证,分别为双方提供信用担保;
2.保证付款。信托机构提供的这种信用担保,不仅要负责监督购货方在收到货物以后要及时付款,而在购货方到期不能支付货款时,要负责按规定顺序执行扣款,直至发放贷款,以保证货款的支付;
3.交纳保证金。即信托机构对购销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进行签证、提供担保时,购货方要将全部或部分货款以保证金形式存入信托机构,到货后由提供担保的信托部门,负责将货款按交易合同规定的方式支付给供货方;
以上三种信用签证方式的担保程度不同,监督付款的担保程度最低,交纳保证金的担保程度最高。
4.投标签证。信托机构的这种信用保证,主要用于工程项目和设备订货的投标。在客户投标时,由信托机构对客户的资金、技术和信用状况进行可行性调查分析及技术经济论证,提供信用签证。
信托机构在提供信用签证时,只负责站在公正的立场上监督和保证交易双方执行合同条款,按期交付货款,不负责交易双方的任何经济纠纷。信用签证的有效期限一般是3-6个月。
客户向信托部门申请信用签证时,要递交正式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交易合同及有关资料供信托部门审查。信用签证的手续费由信托部门根据信用签证提供的信用担保程度和有关情况与委托人协商,按签证金额的一定比例计收,在签发信用证时一次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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